網戀“奔現”就像開盲盒
不到最後一刻
都不知道那個ta
給你的是驚喜還是驚嚇


廣東省廣州市一小夥
不僅受到了驚嚇
甚至還被“騙”……
他與網戀3個月的“女神”
奔現後迅速閃婚
並且向女方家支付了20萬元禮金
然而
就在與新婚妻子婚禮蜜月期間
他發現卸了妝的妻子
與此前的“女神”形象大相徑庭!
妝前與妝後顏值的巨大反差
讓他一時無法接受
他認為女方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
遂將其告上法庭
起訴要求離婚
並且退還彩禮錢20萬
男
你自己看看你這照片跟你壓根就不是一個人!你這屬於詐騙!必須離婚!而且民法典規定禁止索要彩禮,這20萬彩禮錢你也必須退給我!
當初可是你說會接受我的所有,包容我的一切,怎麽現在卸了妝你就不認了?
最終
法院依法作出了
不用退還彩禮的判決
以下情況可以要求返還彩禮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五條明確規定:
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
1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;
2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;
3、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。
適用前款第二項、第三項的規定,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。
除去上述三種法律明確
支持退還彩禮的情況之外
彩禮是否返還
應看具體法定情節
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
以下情況不能返還彩禮
1、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。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,因此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。
2、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,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,離婚後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。
3、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,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,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。
共同生活的界定,主要限製在家庭成員因生活、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,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、共同經營投資等。
4、在婚約存續期間,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,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。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。
來源:江西法院 綜合自廣州普法